| 时间:2025-05-15 18:25 | 来源:城关区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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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城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自推动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城关区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60个,已进入不断规范化运行阶段。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方式更加多元化,资源开发产业化、市场参与度不断延伸,亟须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提出规范化要求。按照城关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工作安排,由农水局牵头起草了“三资”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关于“三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要求等,也借鉴学习了内地省市区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并吸纳到本办法中。在办法起草过程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出台了《拉萨市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十项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区农水局对照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24年9月起,先后三次征求区直各相关单位、各涉改街道意见建议。2024年9月23日邀请了拉萨市农业农村局政改科相关负责人和城关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对“三资”管理办法逐条进行了审核,对相关的术语、整体框架、条款缩减等进行了再次完善。2025年3月21日组织各涉改街道的分管领导、村社区书记或主任对管理办法进行了现场意见征求,对提出的问题和疑问进行了现场答疑。4月9日再次征求了拉萨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的意见建议。4月14日,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后,我们再次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已经以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和部分条例详解
《“三资”管理办法》共7章36条,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机构职责、主要内容和追究责任及附则。在办法制定中,我们延续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基础上,结合城关实际,对“三资”管理办法适用对象明确到街道、村。同时,对财务支出审批、支出内容、大额资金支出、债权债务管理和财务预决算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增加完善,以便更好规范我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遵循原则和适用对象。其中在第三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为6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10个街道25个村(居)。
第二部分,机构职责。明确了农水局、财政局、相关管理部门,街道和村(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职责,其中重点要指出第六条,明确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先经街道党工委、村(居)党组织研究讨论。其中,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等4件事项街道党工委要落实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同时,以上事项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到场指导。
第三部分,为办法的主要内容,从第三章至第五章,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需要重点提出的是:第十二条中指出,按照拉萨市委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拉党建发〔2024〕2号)文件要求,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可分配收益的30%;向成员分配收益原则上不超过可分配收益的40%;对于村(居)干部绩效奖励,可用于领办创办、参与助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两委”班子〔不含已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村(居)干部〕、监督委员会成员、乡村振兴等专干、村民小组组长以及致富带头人、村(居)后备干部等各类村级工作力量的奖励激励。绩效奖励资金原则上可按照不高于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10%进行分配,个人一次奖励(年内只进行一次奖励)金额不得高于10万元。第十三条提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购买、承租、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的,应组建采购小组确定。采购合同(协议)签订:0.5万元(含)以上的物资类采购需签订合同(协议),不足0.5万元的物资类采购需提供物资清单;非现场实时交易的服务类采购和资产类采购,应签订合同(协议)第十四条第一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农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确需出借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内控制度资金限额要求,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后,报请街道办审核。第十四条第四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追收力度,明确债权清收具体责任人,限定债权清收时间。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对历年形成的债权,每季度或按实际需要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对多次催收无效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主张权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第十五条第一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提出,经监事会审核修订,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办审核。第三项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民主决策程序且明确了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可据实审批入账支出,无需再开展“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容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的,进驻交易平台前对流转资产应当进行评估。资产评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报请街道办审核,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要的,要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条提出,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街道审核备案。
第四部分是责任追究和附则。责任追究方面提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及十一项违反事项的,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中提出,本办法印发后各街道要结合村(居)实际制定符合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区农水局备案;同时,本办法计划先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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