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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城关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政办发〔2021〕59号)同时废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4日
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拉萨市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指南汇编》和《拉萨市应急总体预案(试行)》(2025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拉萨市城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因区域外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从而影响拉萨市城关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州)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加强监管,防微杜渐。
二、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为总指挥,以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副总指挥,依托各部门和企业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形成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下级)应急救援的三级联动应急救援机制。救援队伍的组建整合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医疗卫生、供电、企业、街道(村居)等救援力量。在应急响应时,根据事件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二)应急领导机构
1.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拉萨市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区市监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林草局、区人社、区城管局、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局、拉萨市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拉萨供电公司、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2.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按照自治区、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城关区内有关单位、属地街道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信息报告等工作;
(2)负责城关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统一领导,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
(3)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和有关专家及应急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属地街道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5)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指定事件现场指挥、有关专家和参与人员,对环境应急事件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资源支持;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
(7)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报工作;协助发布应急新闻,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配合政府部门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事件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9)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为:
(1)积极主动为应急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指示,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在应急指挥部授权下,组织协调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4)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有关宣传培训,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6)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应急工作组和专家库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
4.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拉萨市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拉萨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及时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3)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和应急物资调度工作;收集、核实、研判突发事件信息,经区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处置进展和处置结果;传达并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和批示。
(4)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牵头开展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重建方案,指挥部决策;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负责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突发环境安全事件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的情况下,负责启动饮用水水源供水应急预案。
(5)区市监局:负责救援药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6)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外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7)区发改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8)区经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件性质,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9)区教体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10)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及其受影响区域的交通管制、秩序维护;协助区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负责会同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1)区民政局:组织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12)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做好经费监管工作。
(13)区自然资源和林草局:统筹协同监管辖区内相关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牵头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诱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受损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作;统筹做好地质灾害衍生次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处置,针对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等引发次生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协同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全过程应急测绘、空间地理信息数据支撑、地质结构勘测研判等技术保障工作;配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现场勘查、污染源溯源、风险研判、治理方案编制及后期长效管控工作。
(14)区人社局: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15)区城管局:参与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做好市政管理设施和市容秩序恢复工作。
(16)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运输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协调拉萨市交通局保障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产权人对房屋、市政、交通设施结构安全的评估和修复工作;协调配合排水、污水处理、生活污水污泥处理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急处置工作。
(17)区农水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组织重大水务安全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协调自治区、拉萨市水管单位开展应急水量的调水、配水;负责相关江河沟渠等水域及附属设施、重要水利工程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协调拉萨市水利部门提供水文资料,协调河流、支渠的调水、配水;参与区内农产品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与处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参与并组织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工作。
(18)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9)区卫健委:负责协调全区医疗机构开展事件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必要时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医疗保障;负责辐射事件的医疗应急工作;协助事发区疫情监测及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做好人员疾病预防和治疗;负责向指挥部报告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伤亡、疫情监控及防治情况;负责对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健康监测。
(20)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处置全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参与生产安全事件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初步研判事件类型性质,协助开展危化品危险性鉴定,会同相关部门研判危害范围程度;牵头拟订处置方案并协调落实,协调医疗救援力量,配合开展人员救护。
(21)区文旅局:负责文化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旅游景区疏散工作。
(2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事件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2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初步控制与先期处置,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及时向区政府和相关单位报告事件情况;配合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及相关保障工作;执行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配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
(三)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由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组成。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使事件危害降到最低。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工作组及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根据应急指挥部成员基本职责,组成各类专业应急小组,各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单位: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委、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农水局。
职责:负责指挥部指令传达和实施,综合协调现场指挥部工作,现场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资料管理、组织专家研判等综合性协调、管理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单位:区农水局、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拉萨市气象局等。
职责:负责开展事件地点气象、水文、自然和社会资源情况的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拟订应急监测方案,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3.污染控制组
牵头单位:涉及污染类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组成单位:区经信局、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4.事件调查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单位: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农水局、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职责:开展事件调查,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后续处理意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移交违纪违法线索。
5.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区卫健委
组成单位: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区市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文旅局等。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工作组,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和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6.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市监局、区文旅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拉萨供电公司等。
职责:组织调集储备应急物资;组织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负责应急通讯保障,应急能源供给。
7.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组成单位: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
职责:负责组织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参与、协助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8.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宣传部
组成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事件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集中采访,指导相关部门对外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与境内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联系,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澄清不实消息,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范措施。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应急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9.应急专家组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组成单位: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主要依托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拉萨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以及其他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
职责: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城关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同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应急指挥部。
(二)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委、拉萨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分局。
(三)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统一、快速及时,手段多样、无偿传播”的原则。
1.预警条件
当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应急专家组专家讨论后初步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并及时向应急工作组领导、成员以及相关单位通报事件有关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的建议,然后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2.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1)Ⅰ级预警
Ⅰ级预警为城关区发生大面积灾害或城关区内企业的设备、设施发生严重故障,对城关区区域内居民、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影响区域波及城关区区域外,已经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调动市相关公共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联动处理的灾害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后,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由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相应级别警报。
(2)Ⅱ级预警
Ⅱ级预警为城关区发生小面积灾害或城关区内企业发生火灾和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对城关区区域内居民、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调动市相关公共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联动处理的灾害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由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应级别警报。
(3)Ⅲ级预警
城关区内企业现场发现存在泄漏或火灾迹象将会导致泄漏、火灾爆炸等一般环境事故的事件,调动城关区应急救援物资或者企业在短时间内可处置控制,对周边企业、居民区产生影响的事故较小。较大事件发生后,由事故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应级别警报。
(4)Ⅳ级预警
城关区内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其有害影响局限在企业厂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企业局部区域内。
3.预警方法
在确认进入预警状态之后,根据预警响应级别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程序可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启动相应事件的应急预案。
(2)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的等级,向城关区内企业以及城关区周边影响区域居民发布预警等级。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分析研判:城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联合涉事环境风险企业,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②信息制作: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经会商研判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由生态环境分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制作预警信息。
③审核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报城关区人民政府审批。
④信息发布: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审核批准的预警信息发送到城关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3)根据预警级别准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其他应急保障工作。
4.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1)事故报警
发现事故者,应立即向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启动与事故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响应。凡在城关区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首先发现者,应立即拨打119,并通知事故单位,由事故单位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通知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警时,应清楚说明起火位置、起火燃烧对象、火势大小及报警者姓名。凡在城关区范围发生泄漏事故,首先发现者,应立即拨打110,并通知事故单位,由事故单位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通知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警时,应清楚说明泄漏位置、泄漏对象及报警者姓名。
(2)24小时有效的通讯联络手段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火警119、公安110、急救120。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1)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生态环境分局或其他成员单位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应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能判明的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受体等环境敏感点(区域)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同时通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必要时,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对事件做进一步核实,掌握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反馈事件进展。
3)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后或接报后及时向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拉萨市生态环境局速报。同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公安、交警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分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城关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城关区人民政府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有关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20分钟内向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城关区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影响的地区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执行。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
1)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企事业单位1小时内报告城关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进一步核实情况后4小时内报告城关区人民政府。
2)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企事业单位30分钟内报告城关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情况紧急的(初步认定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同时报告拉萨市人民政府、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区人民政府在进一步核实情况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拉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应在2小时内报告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3)拉萨市人民政府、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要求书面反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
4)认为事态较大,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按较大以上事件报告要求上报。如发生涉及安全生产、伴随火灾或污染涉及河流、农业等情况的,应当同时向应急、消防、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通报;可能涉及跨界污染的,向相应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5)主要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应急监测情况、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和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2)续报
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在初报的基础上书面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续报经总指挥长或其指定人员审定后上报。一般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主要内容:事件基本情况或处置动态、已采取措施及实时污染防控效果、环境影响及监测情况、信息发布及社情舆情稳定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及下一步处置措施等。
(3)终报
一般在事故处理完毕后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处理过程及结果、参加处理的部门及工作内容、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事件社会影响及遗留问题、总结处置经验及问题、责任追究及查处情况、工作建议等。
(二)响应分级和启动
1.分级响应机制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城关区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可以调动的应急资源,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分为4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不同级别的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和开展事件应急响应。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城关区内部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不同的等级。等级依次为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Ⅲ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企业负责应对工作。超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支援;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响应启动
(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时,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城关区内各企业局部区域,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企业局部区域内,启动Ⅳ级响应:由事故企业的责任人负责应急指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申请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派人员赴现场予以指导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对于Ⅲ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事故的有害影响超出企业范围,但局限在事故企业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遏制和控制在事故企业区域内,可能对周围风险受体产生影响。启动Ⅲ级响应:由事故企业报告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和Ⅲ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及时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对于Ⅱ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影响已经超出事故企业的控制范围,需要调度城关区内和周边地区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执行,并启动城关区应急预案,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救援;根据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向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由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关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当拉萨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时,移交政府指挥部人员指挥并介绍事故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配合协助应急指挥与处置。
(4)Ⅰ级应急响应启动
对于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影响已经超出城关区和拉萨市的控制范围,需要调度拉萨市以及周边区域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执行,并启动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经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上报西藏自治区应急办,由西藏自治区应急办决定启动相关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当西藏自治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时,移交政府指挥部人员指挥并介绍事故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配合协助应急指挥与处置。
(三)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和协助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请求技术支援。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四)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件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2.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件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五)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接到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处置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3.应急终止的信息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五、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公布)规定成立调查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查明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后,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二)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企业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配合拉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三)总结评估
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范围、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对事发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件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培训、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置购置、应急处置等。城关区应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环境应急人员的保险、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救援等支出,该专项资金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使用。
(二)技术保障
依托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拉萨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建专家组,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三)部门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分局;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事件发生企业(或事业)单位、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五)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六)医疗卫生保障
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订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七)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后,由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八)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和应急车辆。各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力量,除了政府进行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外,应加强对各相关企业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管,当出现环境应急时可就近调用各企业储备的应急物资。
七、宣传、培训及演练
(一)宣传教育
城关区各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二)应急培训
根据城关区内各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物质的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危害程度等,有针对性地对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及城关区内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员进行统一培训。
(三)应急演练
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计划主要包括演习的准备内容、范围、频次和组织、评价、总结和追踪等内容。
八、监督管理
(一)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二)预案管理与修订
针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本预案执行三年后,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每年更新1次。
九、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城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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