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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功德林某食品经营部“8·27”一般墙体倒塌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10-27 16:17   来源:“8·27”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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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上午9时37分,城关区功德林街道天海路11附2号店铺在拆除墙体过程中,发生一起墙体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城关区副区长拉巴元旦为组长,城关区住建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区委政法委、信访局、总工会、司法局、民政局、人社局、派出所、功德林街道办事处,社区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墙体倒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

事发单位:

拉萨市城关区某食品经营部,法人:杨某某,实际负责人为其男友冯某。企业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销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西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唐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河道采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路基路面养护作业;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租赁;对外承包工程;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企业(限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专用设备修理;建筑用石加工;建筑砌块制造;砖瓦制造;建筑砌块销售;砖瓦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现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涉事人员:

冯某,男,汉族,44岁。(系法人杨某某男友,两人已办婚礼未领证,为店铺实际负责人)

程某,男,汉族,45岁。(项目负责人)

强某,藏族,男,42岁。(介绍人)

云某,藏族,男,32岁。(现场作业人员)

索某(死者),藏族,男,36岁。

涉事人员关系:店铺法人杨某某,事发时在四川办理拉萨市城关区某食品经营部加盟手续。杨某某委托其男友冯某在拉萨全权负责对接店铺设计和装修相关事宜,以及各项手续的办理。

冯某和程某为朋友关系,冯某委托程某负责该店铺的装修工程。

程某与强某是多年合作的关系,事发前程某请强某到事发地来干活,强某其他事情无法过来,推荐其老家亲戚索某(死者)前来干活。

死者索某是强某老家亲戚,介绍到该工地做工。

(二)工程基本情况

杨某某于2025年8月17日与京来顺天海店(第一分店)签订租赁合同,于8月19日办理拉萨市城关区某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后续装修改造及办理相关手续等事宜委托冯某全权处理。

由于该店铺之前是餐馆,需要进行重新装修,冯某于2025年8月15日至25日与程某开始对该店铺进行现场量尺寸、出设计,洽谈相关费用等。

8月26日下午,冯某向社区打电话,汇报店铺计划装修的事情,约好27日上午与程某签订装修合同并于下午去社区进行报备,27日上午发生了该事故。

(三)死者基本情况

索某,男,藏族,现年36岁,有父母,有妻子,有两个女儿。

(四)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25年8月26日程某联系强某到该店铺进行作业,强某说他现在有其他工作来不了,可以向程某介绍一个老家的亲戚,即死者索某。程某表示可以,强某便联系了死者索某,告知其明天的工作时间和地点。

8月27日上午8时44分,索某骑电动车到天海路后联系程某,程某随即安排其用电锤打藏式坨子,需要使用到脚手架,脚手架已于8月26日借予隔壁南侧超市使用,程某便告知死者索某工作安排后,让死者索某先在现场等待,等其从隔壁南侧超市拿回脚手架后再作业,程某先行安排其他提前到的云某等工人开始作业。

9时09分程某接到父亲的电话到店铺外去接听,9时11分程某接完电话后,到隔壁南侧超市拿脚手架,因脚手架是组装好的无法直接拿取,程某便在超市进行拆卸,拆卸完成后向超市借纸笔用于量房屋内结构尺寸。

9时37分现场工人次某赶到超市,用藏语告知程某发生情况,程某未听懂但察觉到出事,立即赶到现场查看,看到索某被倒塌的墙体砸到胸部、腹部及腿部,五官有出血情况,询问现场工人得知程某走后死者索某用自己带的工具大锤进行砸墙作业,随后发生墙体倒塌被砸中。

程某立即组织现场工人将死者抬到皮卡车上,开车送往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急诊抢救。此期间程某向冯某打电话告知情况。

送至医院后至10点26分,经医生抢救无效宣布索某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程某立即组织现场两名工人将死者抬到程某皮卡车上送往医院,期间程某向冯某打电话告知情况,未拨打120是因为考虑到救护车赶来花费时间较长。

9时40分冯某到达现场立即告知正在周边的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功德林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联系城关区住建局,住建局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相关电话后与住建局、功德林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于当天下午赶到拉萨,8月27日晚冯某、程某等人在医院与死者家属见面,随后经多部门联合与死者家属、冯某、程某开展协调工作,逝者家属与冯某就相关善后事宜当天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由店铺负责人冯某向家属赔偿90万元整,按照当日支付9万元、9月4日前支付50万元,9月10日前全部支付完成的方式进行赔偿。

协议签订后,28日凌晨00点30分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陪送逝者亲属与遗体一同返回,办理后续丧葬事宜。

9月5日在得到家属的谅解后,家属向冯某出具谅解书,同时家属自愿减少5万元的赔偿金,最后共计赔付85万元。截至9月5日所有赔付已全部赔付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索某作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听现场负责人安排,擅自作业,且操作不规范,未严格遵守拆除作业“从上至下、分层拆除”的基本安全操作流程。在作业中,其行为完全脱离专业规范要求,擅自采用错误的拆除顺序。这种对专业操作规范的无知与漠视,使其无法预判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的重物失稳坠落、结构坍塌等重大风险,未能及时规避危险,其违规操作行为直接打破了作业现场的安全平衡,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经调查核实,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一是冯某作为店铺负责人,未能履行现场安全管控主体责任,未建立并有效执行覆盖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对现场安全管理团队履职情况缺乏监督,未确保管理人员在岗尽责,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处于松散状态。二是现场负责人程某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及作业现场风险等级,未形成参与本次作业的所有人员开展针对性的上岗前安全交底培训资料;对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监督管理存在缺失,未能建立有效的现场安全监管机制。在作业过程中,未实时盯控,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最终不幸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墙体倒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拉萨市城关区某食品经营部:法人杨某某未在拉萨期间由其男友冯某全权负责,冯某作为店铺负责人未能履行现场安全管控主体责任,未建立并有效执行覆盖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对现场安全管理团队履职情况缺乏监督,未确保管理人员在岗尽责,且未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在街道社区完成装修备案工作,负事故次要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追责问责。

(二)西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程某,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现场监管均存在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追责问责。

(三)死者索某:作为现场作业人员私自违规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据相关规定,免予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教训

此次事故暴露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人员履职缺失等突出问题。必须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装修作业备案和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与技术交底,提升一线人员风险辨识与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应健全现场安全监管机制,确保管理人员在岗在位、尽职履责,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象,从源头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结合事故调查结果,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压实基层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城关区各街道、社区要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小散远”装修作业(尤其是门面房、个体商户装修)的安全监管责任,完善“街道吹哨、部门报到”联动机制。对辖区内未报备、小规模装修作业进行动态摸排登记,重点关注墙体拆除、动火、高处作业等高危环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实”,杜绝监管盲区。

(二)强化装修企业及个人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由区住建局牵头,督促辖区内装饰装修企业、个体施工队伍(含事发此类项目负责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执行装修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风险辨识制度,对拆除等高危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方案,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二是严禁无安全意识、无防护措施的人员从事高危作业,强制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具,对违规作业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制止一起。

(三)加大物业装修安全前置管控力度

区住建局联合街道,督促各小区、商业街区物业严格履行装修安全“第一道防线”职责:对业主/商户装修申请,必须核查施工人员资质、作业方案,明确禁止违规拆改墙体(尤其是承重及关键非承重结构)的要求;装修期间加密日常巡查频次,对未按要求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停工并上报属地街道及住建部门,形成“申请核查巡查处置”的闭环管理。

(四)深化装修领域安全宣传教育

一是区住建局联合应急管理局、街道、社区,针对个体商户、装修企业、一线施工人员,开展多语言、接地气的安全宣传专项行动,通过微信群推送警示案例、小区张贴藏汉双语海报、现场讲解操作规程等方式,普及拆除作业、安全防护等基础常识。二是规范装修开工前“安全告知”流程,由社区或物业向业主、施工方同步送达《装修安全责任告知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及违规后果,从源头提升全员安全意识。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后期作业需严格执行“作业前审批评估、作业中全程监护、作业后闭环管理”流程,安全管理需全面落实“责任体系完善、风险隐患严控、人员教育培训到位、应急保障有力”的主体责任要求。

(五)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由区住建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及派出所参与的装修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违规装修信息;对拒不整改、冒险施工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城关区装修领域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8·27”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2025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王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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