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9-18 18:04 | 来源:区人社局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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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首违免罚”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经查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用人单位近三年内未因同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少、涉及金额小、未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未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改正”: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其指导下,已完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二、不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首违免罚”,应依法予以查处:
1.存在伪造、变造材料或隐匿、毁灭证据等主观恶意行为的。
2.拒不接受调查、不配合监察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4.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程序
1.告知承诺: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整改核实: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3.作出决定:经核实确已整改到位的,依法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归档记录。
4.信用记录:免罚情况将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首违免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旨在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守法经营的空间。请各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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