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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时间:2026-09-18 10:25   来源:区统计局 访问量: 【字体:大中小】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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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型 行政执法主体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行政处罚 城关区统计局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行政处罚 城关区统计局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行政处罚 城关区统计局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行政处罚 城关区统计局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行政处罚 城关区统计局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行政处罚 城关区统计局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 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行政处罚 城关区统计局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王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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