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9-18 18:05 | 来源:区人社局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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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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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罚款 |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在查处过程中及时改正,积极减轻或消除违法后果的: 1.未在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前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2.未在使用未成年工工作满1年时进行健康检查的;3.未在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进行健康检查的 |
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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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在为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前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2未在使用未成年工工作满1.年时进行健康检查的;3.未在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进行健康检查的 |
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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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违法行为3年内再次发生的 |
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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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警告、 罚款 |
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满54小时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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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4小时、不满72小时 |
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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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72小时、不满90小时 |
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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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90小时的 |
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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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罚款 |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在查处过程中及时改正,积极减轻或消除违法后果的:1.阻挠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的;2.阻止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不配合由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的;4.采取其他措施阻挠行政部门了解案件事实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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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阻挠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的;2.阻止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3.不配合由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的;4.采取其他措施阻挠行政部门了解案件事实的 |
处8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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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行政执法的;2.同一违法行为3年内再次发生的 |
处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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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罚款 |
单位存在未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情形,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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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在未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情形的,经教育后仍未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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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违法行为3年内再次发生的 |
处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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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罚款 |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教育后及时改正或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1.责令单位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2.拒不履行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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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责令单位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2.拒不履行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处8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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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向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改正材料的;2.同一违法行为3年内再次发生的 |
处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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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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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 2.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 3.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 |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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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 |
处欠缴数额2倍至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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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实物抵工资、未编制、保存工资台账、扣押工资卡等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罚款 |
涉及人数少(如20人以下)⠂ ⠂ ⠂ ⠂ ⠼/span> |
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负责人: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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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多(如50人以上)、伪造销毁证据、引发群体事件 |
对单位: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对负责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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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总包单位未开设、使用工资专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保函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罚款、 责令项目停工 |
部分资金未入专户、合同额小、能及时补正 |
责令停工,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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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未开设专户、合同额大、引发重大欠薪 |
责令停工,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可建议限制承揽新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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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落实用工实名管理、未编制工资表、未公示维权信息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制度部分缺失、持续时间短 |
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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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未落实制度、持续时间长、12个月内再次违反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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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单位未向工资专户足额及时拨付人工费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罚款 |
拨付不足但差额小、逾期时间短 |
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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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未拨付或差额较大、逾期时间长 |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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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情形,责令停工等执法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联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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