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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