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人:冀某
被申请人: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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