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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府复决〔2025〕27号

时间:2025-05-29 19:26   来源:城关区司法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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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府复决202527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核查并作出书面答复,明确说明是否立案及理由

申请人称:

20241213日,申请人在某平台“某特产旗舰店”购买一包“牦牛奶冻”。产品委托商为拉萨某公司,商品条码为69457653xxx。经查询,该条码归属于山东某公司,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企一码”原则不符,涉嫌伪造或冒用。且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真实生产商信息,商家也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被申请人称:

202512日,被申请人收到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移送书,内容是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的牦牛冻奶不符合《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经核实,申请人从名为店铺购买了牦牛奶冻,该产品标注的委托商为拉萨公司,标注的商品条形码为山东公司所有。拉萨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已经对问题予以主动改正。被举报人拉萨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117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答复申请人的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是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为保护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被申请人依法律法规履职的职权行为,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答复告知行为是为了保障实名举报人的知情权,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经审理查明:

20241231日,被申请人收到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移送书》,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移送给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反映其于20241213日通过拉萨公司下称“被举报人”平台开设的特产旗舰店购买了一包牦牛奶冻,产品委托商为拉萨公司条形码为69457653xxx,经查询发现该条形码为山东某公司所有,不符合《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规定,被举报人未尽到查验义务,认为被举报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并给予答复,并要求被举报人赔偿

本府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反映涉案举报事项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举报事项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及答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1231日收到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申请人提交的涉案举报事项,经核查发现被举报人能提供案涉商品的合格检测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证明案涉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表示愿意对申请人进行退货退款;针对商品条形码标注错误的问题,供货商提供《情况说明》称因包装疏忽导致条形码印刷错误,已对此进行整改。被举报人已对案涉商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案涉商品条形码错误的问题不存在主观故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规定的情形。据此,被申请人2025117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将涉案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关于举报处理及答复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知情权举报的作用主要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直接保障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是否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处理,不直接为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亦不会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可能性,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行为及答复,两者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

责任编辑:贾江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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