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9 19:19 | 来源:城关区司法局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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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府复决〔2025〕1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45平台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重新答复。
2、确认被申请人对该投诉回复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生活需要在某平台购买一款牛肉,到货后检查其营养成分表发现其存在问题,依据其营养成分表标注和GB28050对能量计算方式,计算能量值与其标注能量值存在差异,属于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蛋白质NRV占比也存在问题;第二,其标签标注了两种口味,但是其没有单独标注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不符合相关规定,于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投诉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起的投诉。10月21日,因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查询,截止2024年7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起的投诉294起,举报79起;截止10月29日,投诉545起,举报87起;截止11月8日,投诉555起,举报87起。综合判断,申请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编号:15401280020241014xxx),反映其于2024年10月9日通过某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人店铺销售的案涉商品,收到产品后发现其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问题,且两种口味未单独标注配料表与营养成分表,请求退赔费用。202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截止2024年7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起的投诉294次,举报79次;截止10月29日,投诉545次,举报87次;截止11月8日,投诉555次,举报87次。
本府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反映涉案投诉事项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涉案投诉事项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涉案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及答复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发现,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截止11月8日,通过该平台共进行投诉555次,举报87次的情况,认为涉案投诉事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情形,据此于2024年10月21日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并将该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关于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结合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逾百次,以及申请人在近六个月的时间内通过该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近269次的情况,申请人的投诉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一个普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进行的日常生活行为的合理界限。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理应知悉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并清楚应当通过不同入口提交不同诉求及其产生的相应后果。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已阅读“投诉须知”,在明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出投诉,而非对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提出举报。因此,申请人主张未对其投诉中涉及的举报事项未进行处理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权利的意见。
关于申请人主张没有告知救济权利的问题。被申请人处理涉案投诉事项未正确告知救济途径的行为确有不当,鉴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已将涉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已实际获取该回复信息,且申请人已及时正确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实际影响,本府对此予以指正,建议被申请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合法救济权益。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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