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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城关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4-15 15:52   来源:城关区司法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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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服务管理、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质效,助力基层治理法治化,根据《西藏自治区司法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单位起草了《城关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416—2026年516日(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电话:0891-6403462

电子邮箱:cgqsfj6403201@163.com

三、有关要求

欢迎社会各界、相关单位及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时请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沟通完善。

特此公告。

附件:《城关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关区司法局

2026年415

城关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关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居)法律顾问,是指通过选聘方式产生,为辖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

第三条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遵循公益优先、权责明晰、考核挂钩、规范高效的原则,保障法律服务精准落地。

第二章 选聘与聘期

第四条选聘工作由城关区司法局统筹,司法所、村(居)组织开展,鼓励优先选用服务效果良好的律所及律师;确定拟聘律师后,须报送律所及律师相关材料至城关区司法局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案。

第五条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应当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担任: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律师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无有效投诉记录;近两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律顾问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具体可由村(居)与律所及律师协商确定;聘期内若法律顾问不符合履职要求,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解除情形,提前解除协议,不受聘期限制。

第七条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村(居)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服务时间和内容、监督信息等情况。

第八条一名律师担任不超过五个村(居)的法律顾问,不得同时为所任职村(居)合并开展值班服务,需分别按要求完成各服务村(居)的工作任务;一个村(居)最多选聘一名法律顾问。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要求

村(居)法律顾问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村(居)两委起草、审核、修订村(居)组织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他内设制度。为村(居)民生、社会管理、环境治理、自然资源保护等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劳资纠纷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为基层组织实施换届选举、乡村振兴、平安创建、民主法治建设、培养“法律明白人”等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四)结合村(居)两委民主生活会、群众集中活动等平台,针对性插入普法宣传内容,通过“以案说法”,以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讲法说法,普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典等法律知识,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五)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协助村(居)处理疑难复杂上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促进息访止纷;做好释法析理,及时上报涉及群众重大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案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协助村(居)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其他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

(六)其他经协商确定的合法法律服务事项。

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含诉讼代理,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律师可依法开展诉讼代理工作;律师自愿为群众提供额外公益性质的诉讼代理服务的,不受前述服务范围限制。

第十条鼓励村(居)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为村(居)集体经济发展、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行为及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由村(居)与受聘律所及律师协商确定。

第十法律顾问实行每月值班服务制度,每月值班服务不少于1次本条款所称“每次”指提供不少于6小时的法律服务具体值班安排及时间,由村(居)与律师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值班的,需提前与村(居)协商调整,经村(居)同意可调整值班时间;若村(居)不同意调整,则由法律顾问所属律所协调其他执业律师代为履行服务。

第十村(居)法律顾问应当依据服务合同和执业规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及时快速响应。对现场咨询的一般性法律问题,应当即问即答;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应当与服务对象商定合理的准备时间,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答复;对需赶赴现场处置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得无故拒绝,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采取合理补救措施;

(二)坚持依法处理。解答法律咨询、处理涉法事务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中立第三方立场,提供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建议,指引获得法律服务的渠道、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

(三)热情文明服务。认真倾听,积极沟通,了解情况,摸清诉求,准确答复,不冷硬推诿,不在问题处理完毕前离岗、挂机;语气友善,语言规范,用语文明,不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激化矛盾。

第十村(居)法律顾问在服务期间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遵守法律顾问工作相关制度和工作指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诚信规范地开展法律服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但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三)遵守廉洁规定,不向群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利用工作便利为所在单位、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煽动、教唆群众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解决争议,不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考核工作由司法所与村(居)共同负责,实行“次评价+年度综合评价”机制,具体考核内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予以明确:

(一)每次服务后,由村(居)对当日服务情况进行次评价,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二)每季度由司法所汇总辖区服务台账并评价及签字,报城关区司法局终审;

(三)年度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聘期优先选聘的依据。

第十考核依据包括值班记录表、咨询登记表、调解文书、普法活动等开展相关活动佐证材料,所有材料需经村(居)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聘用关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服务事项,或存在敷衍推诿、拖延懈怠等情形的;

(二)提供的法律服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引发涉访涉诉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或值班缺席累计达到3次的;

(四)其他不符合履职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补贴发放与激励

十八补贴230-350元/日,按季度发放。

十九 结合经费实际情况,每月值班服务3次以内(含3次)按规定发放值班补贴,超出3次的部分不予发放值班补贴。对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的额外服务,可通过年度考核加分、评优评先等方式予以激励。

村(居)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指导、监督和帮助。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城关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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