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12-17 16:57 | 来源:城关区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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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农业、水利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经我区研究,决定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西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及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西藏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执行,不再重新制定城关区农业、水利领域行政执法文件,并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现予以公布。
附件:
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西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西藏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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