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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金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5-07-18 12:37   来源:纳金街道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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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金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常态化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保护农村集体财产,落实自治区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基层组织活力的要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拉萨市委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活动。适用对象为: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涉及村(社区)为藏热社区、纳如社区、纳金社区、古泽社区、嘎巴村。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指本街道下辖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体育、交通、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资产。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成员的权益。

(一)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场交易、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

(三)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集体成员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并设置村级报账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财务管理系统上建立账套,做好账务处理。

第六条在保证村(居)、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资金“五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组财村管、村财乡管”制度,由街道对村(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机构职责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的,必须先经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总)支部研究讨论。其中,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应由街道党工委落实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同时,以上事项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到场指导。

街道是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成立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任为双组长,街道纪工委、民生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街道财务、民政、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和水利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运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产权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及监事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实际,制定本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进行指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承包地、宅基地、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履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利用(出让、出租、出借、处置等)、经营收益、收益分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年报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工作。

注意事项:1.重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事项的借贷等具体数额标准,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2.非重大事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决定,在成员(代表)大会上通报;3.公开事项至少包含: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算,财务收支明细,资产负债情况,民主决策结果,工程招标合同、结算与验收,招租、出让公告,出租发包合同,收益分配方案与清单,借贷、投资情况,审计报告,清查核资结果等;4.表决结果和实施情况要实时,按月公开,招租招标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其他事项不少于15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体,承担“三资”管理日常工作。其负责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合法性、程序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或监事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二项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三、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对资金收入、保管、支付等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行非现金方式结算,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第十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工作经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征地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与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的用途和既定使用方案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财务收入管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对外投资、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接受上级政府给予的经营补贴以及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二)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根据资金性质要使用财政或税务的统一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不得使用非法收据和白条收款,收款不得少开票或不开票。所有收入必须在收款7日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及时足额存入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借,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维持35天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财政支出审批

(一)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原始凭证规范、票据要素齐全、审批程序规范、结算方式规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实际,建立货币资金开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开支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责任人等;建立财务内控制度,并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街道备案;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并附原始单据或证明材料。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组织章程等要求,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逐级报请研究。要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空白支票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费用、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费用、其他支出等。

1.采购支出、工程项目等支出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取得税务发票方可报账;

2.丧葬费、慰问金、困难补助及临时性工资等,按照支出审批程序,要经村(社区)党(总)支部、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后,附收款人签字捺印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进行报账。若超出规定限额,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并报请街道审核;

3.提取公积公益金:按照拉萨市委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拉党建发〔20242号)文件要求,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集体收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可分配收益未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低分配限额的,在优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前提下,可以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可分配收益较多的,年净收益达到10万元以上且有条件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严格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比例提取,一般不超过可分配收益的30%

4.成员分配收益: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拉党建发〔20242号)文件要求,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在缴纳国家税费、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可按照股份或份额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超过可分配收益的40%

5.绩效奖励:可用于领办创办、参与助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社区)“两委”班子〔不含已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村(社区)干部〕、监督委员会成员、乡村振兴等专干、村民小组组长以及致富带头人、村(社区)后备干部等各类村级工作力量的奖励激励。绩效奖励资金原则上可按照不高于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10%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增速较上年度大于10%的,可适当加大对领办或创办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力度。个人一次奖励(年内只进行一次奖励)金额不得高于10万元。村干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不得给予奖励。绩效奖励具体落实中要避免搞平均主义、搞“大锅饭”,要坚持实在、实干、实绩导向。其他收益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可分配收益的20%

6.大额资金支出:要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同时需附资金支出项目合同、会议纪要、拨款相关资料等财政支出所需记账原始凭证资料。实施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要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投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好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工作。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支出时,要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已履行审批程序文书、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议事决议书、施工合同、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具体参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要附上开展招投标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审核后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工程项目预算、合同、验收、结算、相关会议记录等资料要单独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采购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购买、承租、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的,应组建采购小组确定。采购小组一般45人组成:村党支部(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12人。村(社区)采购名单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定,名单库人数不少于成员(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采购小组人员应随机产生,且定期调整。

(二)采购合同(协议)签订:5000元(含)以上的物资类采购需签订合同(协议),不足5000元的物资类采购需提供物资清单;非现场实时交易的服务类采购和资产类采购,应签订合同(协议);现场实时交易的服务类采购和资产类采购,是否签订合同(协议)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村(社区)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作为村级采购的供应方,招标方(采购方)、投资方(供货方)、评标方等需执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十债权债务管理

(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农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确需出借的,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请街道审核。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严控新增债务,严禁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等。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举债,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街道审核。

(三)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人、经手人负责偿还所借债务及其利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入账核算。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明确债权清收具体责任人,限定债权清收时间。除正常结算形成的债权外,不得新增应收款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对历年形成的债权,每季度或按实际需要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对多次催收无效的,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主张权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要严格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请街道审批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街道备案。因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十财务预决算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提出,经监事会审核修订,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街道审核。

(二)街道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成员公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民主决策程序且明确了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可据实审批入账支出,无需再开展“四议两公开”程序;支出内容、金额轻微调整的,经村(社区)党(总)支部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报街道审核,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财务公开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报表、日常活动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提升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

(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或每季度应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要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由村(社区)党(总)支部牵头,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对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等依法依规需要开设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允许开设其他账户;不得开设任何临时存款账户;除贷款用途之外,原则上不得开立其他一般存款账户。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严禁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集体资金。

第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负责资金核算和账户管理,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和银行支票的管理。支票和财务印鉴应分别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保管。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应当定期核查。出纳人员要及时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天按时盘点库存现金,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并做好记录,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资产管理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参照城关区下发的《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使用制度、处置制度。

第二十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的,进驻交易平台前对流转资产应当进行评估。资产评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报请街道审核,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要的,要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倡流转期限一般为310年,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街道备案。

第二十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经营的,要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金额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建立资产定期盘点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终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成立资产清查盘点小组自行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后形成资产清查盘点结果进行核对,并形成清查盘点报告和处理建议,经村(社区)党(总)支部、理事会审批后,报街道备案。

五、资源管理

第二十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权证类别、权汇号码及所有权利人和使用权利人等。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清理一次资源的出租、发包情况,并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款、租金和转让金金额清收入账。

三十资源的承包、租赁等流转交易行为,必须严格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街道审核备案。同时,必须公开在拉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进场交易,严禁绕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场外交易、暗箱操作。

第三十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在交易公示期满后签订经济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为模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街道审核备案。

第三十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责任追究

第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将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一)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十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欠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十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十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十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十七)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十八)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十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

第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罢免的建议。

七、附则

第三十各村(社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街道民生办备案。

第三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本细则由纳金街道民生办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部门新颁布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以上级部门印发文件及法律法规为准。

责任编辑:纳金街道民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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