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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2026-01-04 19:31   来源:城关区城管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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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拉萨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我局权责清单目录中所涉及的五类行政执法权力,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五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我局法制审核科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对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或者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  ⠂ ⠼/span>

)撤回、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

其他应当视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等进行审核。

(二)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送达与执行、听证、陈述申辩)、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执法业务骨干等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送审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经办部门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应当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或者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制定的审核办法,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建立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相关材料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拉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城关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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