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8-27 20:08 |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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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品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西藏特色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净化西藏特产食品消费环境,切实解决非本地土特产品冒用产地、混淆我区西藏特色食品对外销售、货柜混放分区不清、溯源管理不规范、索证索票资料不全等突出问题,防范化解特色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规销售、价格欺诈、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土特产品公共品牌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土特产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持证亮照,合法合规经营
各相关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登记备案,做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亮证、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严禁无证、超范围、挂靠、出借证照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专柜设置,实行分区分类经营
各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分区摆放、分区销售的管理要求,严禁将区外食品与西藏本土特色食品混柜、混放、混售,坚决杜绝冒用“西藏特产”等名义混淆产地误导消费者等经营行为,做到西藏特产与区外产品类区分清晰、产地公示明确、消费者可辨识。
三、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健全进货溯源体系
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索证索票流程,如实做好进货台账登记工作。销售的所有特色食品必须来源合法、资质齐全、手续完备。
一是购进商品必须票证齐全、账物相符,留存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购销记录;
二是全面清理无来源、无票据、无合格证明的特色食品;
三是做到可溯源、可查询、可监管,坚决杜绝销售来源不明、三无、过期、变质、不合格等特色食品。
四、规范经营宣传,杜绝虚假混淆销售
严禁非西藏本土特色食品擅自标称、虚假标注“西藏特产”“本土特色”等字样进行宣传、误导消费;严禁出现包装混淆、产地标注模糊、虚假推介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我区特色食品市场品牌信誉。
五、压实主体责任,限期全面自查整改
各经营主体自收到本告诫书之日起,立即开展线上线下全覆盖自查自纠,对照专柜设置、分区摆放、索证索票、溯源管理、宣传标注等内容逐项整改完善,确保2026年9月10日前全部整改落实、规范到位。
六、逾期处置要求
自2026年9月10日起,拉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对未按要求设置西藏特色食品专柜、存在混放混售、冒用“西藏特产”名义销售、索证索票缺失、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经营主体,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名录,对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请各经营主体高度重视、主动自查整改、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我区安全规范、有序诚信的特色食品消费市场秩序。
特此告诫。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王升勇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