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1-09 11:00 | 来源: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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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米龙诉你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纠纷一案。本委2025年12月23日依法开庭审理。现因无法送达至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拉萨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拉城劳人仲[2025]143-1号、[2025]143-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5]143-1号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7月6日至2025年11月2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5]143-2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1150元(大写:贰万壹仟壹佰伍拾圆整);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裁决[2025]143-1号,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裁决[2025]143-2号,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拉萨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5日
附件1:
143-1裁决书
附件2:
143-2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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