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1-09 10:57 | 来源: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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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曲旦兵你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委2025年12月22日依法开庭审理。现因无法送达至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拉萨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拉城劳人仲[2025]134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裁决,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拉萨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5 日
附件1:
143-1裁决书
附件2:
143-2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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