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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西藏诺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

时间:2023-12-14 10:35   来源: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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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 市监 撤听字〔2023 信015

西藏诺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西藏诺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变更事项以欺骗手段,取得营业执照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你(企业)的变更商事登记,现将本局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9月26日,我局收到西藏诺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张建宁(有限合伙)提交的撤销商事登记申请书,称身份被冒用注册了西藏诺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变更登记事项,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正式受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5日经原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北分局核准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张建宁(有限合伙),公司登记场所为西藏拉萨市城关区色拉路安居园206附5号,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地址无此企业。通过该公司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税务、公安、人社等部门发函未提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异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1日本局召开撤销商事登记合会议,经研究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欺骗手段取得商事登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西藏诺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撤销2016年12月5日变更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变更商事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次旦央吉、向巴旺姆

联系电话: 0891-6698315       

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贾江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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