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2 09:43 | 来源: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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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诺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受理了你公司冒用张建宁身份信息取得变更登记,请求撤销西藏诺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经查你公司在变更登记时,提供的张建宁身份信息,未经本人同意的虚假材料,属于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12月5日办理的西藏诺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本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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