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 提交的材料,包括建设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委托合同不得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1份;建设单位提交的由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的环评文件电子版1份(光盘);若属审批类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若属备案类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备案表;涉及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项目,由自治区住建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涉及影响文物的项目,自治区文物部门出具的项目对文物设施影响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由省级及以上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出具意见;涉及地质公园的项目,需提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理由不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第一款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第一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