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2005年1月19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2003年11月14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备案受理,依法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受理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决定。
4.送达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各级反馈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3.在举报受理或纠纷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4.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