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开范围 |
| 城关市监处字〔2026〕2002号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自然人 | 罗金措 | 身份证 | 5132********200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0 | 0.0486 | 2026/02/13 | 2029/02/13 |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540102MB0N43116U |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540102MB0N43116U | 1 | |||
| 城关市监处字〔2026〕2001号 | 罚款 | 当事人在明知醋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 倪氏中西 | 个体工商户 | 9254019 | 倪文雄 | 身份证 | 5122***********4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事人在明知醋酸地塞米松片药品已过期的情况下涂改标识,同时因内部管理疏漏导致过期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置于可使用药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第三款第(三)项“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但鉴于:1.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后,认识到错误,立即对店内药品全面清查防止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降低了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潜在危害。2.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属于初次违法。且涉案药品均未被使用或销售,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后果。3. 积极配合调查: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工作。不仅主动提供与涉案产品相关的进货凭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为案件的顺利查处节省了大量时间和执法资源。4. 经营困难: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属于个体经营户,主要依靠微薄的利润维持生计。近期又受到市政修路等情况,经营状况不佳 。若给予过重的行政处罚,可能会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醋酸地塞米松片1瓶和超过有效期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3盒;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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