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民生领域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主题分类:

西藏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城关区人民政府 dldqq.lasa.gov.cn 2025年11月25日 12时29分

()当地户口居民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不超过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的30%[具体参照地()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或在当地城镇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享受实物配租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主申请人具有当地居民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居民户口3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年满 35 周岁。

2.申请人为年满18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优抚对象、烈属、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等。

3.申请人在当地城镇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非当地户口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工作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

2.收入不超过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3.在我区城镇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当地城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4.本人及配偶在当地城镇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享受实物配租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5.在当地城镇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字体: 【打印文本】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