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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腾退标准

城关区人民政府 dldqq.lasa.gov.cn 2025年11月25日 17时32分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由户口簿成员且共同居住以及具有法定婚姻关系人员组成。

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二)在申请地无房,且当前未享受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三)家庭收入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地市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四)申请家庭仅限拥有 1 辆机动车,且税后价不超过 13 万元;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 7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的 30%(具体参照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确定)。

(五)具有当地居民户口或持有当地居住证,并在当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6 个月及以上。

(六)地市、县(区、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在西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腾退公租房: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借、转租、转卖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闲置或拖欠租金的。

(七)在年度资格复审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复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合同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地市具体实施细则、租赁合同约定等情形的。

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其所有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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