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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确保及时、有序、科学、高效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现将《拉萨市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拉萨市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附件1:
拉萨市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5类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无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科学施救,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城关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的责任;在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城关区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
3、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依靠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城关区指挥中心。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城关区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二、组织体系
(一)城关区指挥中心
城关区指挥中心为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城关区指挥中心组成
总 指 挥:旦增江才 政府副区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总指挥:巴 桑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城关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局及四个分局、宣传部、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局、民政局、城管局、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2、城关区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领导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城关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散。
(3)负责向城关区区委、区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拉萨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城关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城关区指挥中心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城关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宣传部:根据城关区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公安分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城关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应急管理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城关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卫健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负责统计伤亡人数。
(6)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8)经信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9)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工作。
(10)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1)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2)城关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关区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二)城关区指挥中心办公室
1、城关区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
城关区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城关区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城关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城关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街道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城关区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城关区指挥中心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由城关区指挥中心决定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城关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立,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拉萨市、城关区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城关区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3、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事故灾害救援组:由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物资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委负责;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专家技术组:由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宣传部负责;实施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公安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三、预警预防
(一)预警预防体系
1、体系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以街道、重要企业为基础,并设立安全管理员,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市场监管局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数据库建设。
2、事故预防
城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消除隐患。
3、事故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4、事故监测内容: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二)预警预防行动
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城关区政府、市场监管局、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城关区指挥中心办公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发生事故的设备名称、类别、性质、原因;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处理的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2、预警信息发布
城关区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城关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视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传媒应配合最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特大)、黄色(Ⅲ级,重大)和蓝色(Ⅳ级,严重)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事故发生先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先期,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识,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城关区指挥中心给予支援。
2、严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城关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城关区政府批准后由城关区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拉萨市政府给予支援。
(二)指挥协调
1、城关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城关区指挥中心、城关区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
2、经城关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城关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城关区指挥中心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3、根据处置情况、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扩大应急
1、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城关区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城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城关区政府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地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拉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区域超出城关区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城关区自身控制能力时,及时建议城关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四)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经城关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提议,城关区指挥中心同意,并报城关区政府批准后结束。由城关区指挥中心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关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城关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二)环境监测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生态环境局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调查总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城关区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六、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城关区指挥中心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关区指挥中心办公室进行调整。
(二)队伍保障
城关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三)其他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公共治安保障、资金物资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
城关区政府、市场监管局以及宣传部要向公众广泛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并公布报警电话。
城关区政府、市场监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以提高突发事故发生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及时营救、正确指导的能力。
(二)预案演练
城关区政府、市场监管局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演练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应急预案进行适当修订。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情况下的救援预案,提高救援技术的科学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应急演练。
(三)监督检查
城关区政府、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轨道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城关区市场监管局管理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修订后报城关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三)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城关区政府和城关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城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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