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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贾江昊 来源:城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5-15   浏览次数:   【字体:

                    

城政发〔20257

蔡公堂街道、纳金街道、塔玛街道、夺底街道、娘热街道、扎细街道、嘎玛贡桑街道、金珠西路街道、八一街道、功德林街道

现将《城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1.城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2.名词解释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15

附件1

城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常态化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保护农村集体财产,落实自治区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基层组织活力的要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拉萨市委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城关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活动。适用对象为: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建立的6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所涉及街道(村居)为蔡公堂街道(白定村、蔡村、公堂村、香嘎村)、纳金街道(嘎巴村、纳金村、古泽村、纳如社区、藏热社区)、塔玛街道(塔玛村、贡布堂村、热噶曲果村、加荣社区)、夺底街道(维巴村、洛欧村、巴斯村)、娘热街道(加尔西村、吉苏村、拉雄林村、仁钦蔡村)、扎细街道(扎细社区)、嘎玛贡桑街道(嘎玛贡桑社区)、金珠西路街道(当巴社区)、八一街道(加措社区)、功德林街道(拉鲁社区)。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指本行政辖区内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体育、交通、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资产。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成员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场交易、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集体成员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财务管理系统上建立账套,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的,应当先经街道党工委、村居党组织研究讨论。其中,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街道党工委要落实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同时,以上事项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到场指导。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收益分配等的监督指导,宣传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等;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管理制度,监督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支持财会人员队伍建设;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涉农街道是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运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产权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及监事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实际,制定本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进行指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承包地、宅基地、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履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利用(出让、出租、出借、处置等)、经营收益、收益分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年报等基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工作。

注意事项:1.重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事项的借贷等具体数额标准,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2.非重大事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决定,在成员(代表)大会上通报;

3.公开事项至少包含: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算,财务收支明细,资产负债情况,民主决策结果,工程招标合同、结算与验收,招租、出让公告,出租发包合同,收益分配方案与清单,借贷、投资情况,审计报告,清查核资结果等;

4.表决结果和实施情况要实时,按月公开,招租招标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其他事项不少于15日。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体,承担三资管理日常工作。其负责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合法性、程序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或监事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二项职能。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街道党工委和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对资金收入、保管、支付等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推广使用非现金方式结算,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第十条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工作经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征地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的用途和既定使用方案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财务收入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对外投资、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接受政府给予的经营补贴以及其它收入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要根据资金性质出具相关税务发票,确保收入有据可查不得使用非法收据和白条入账,收款不得少开票或不开票。

第十二条财务支出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原始凭证规范、票据要素齐全、审批程序规范、结算方式规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开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开支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责任人等;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并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请街道备案;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履行逐级报请程序。要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空白支票。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费用、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其他支出等。

1.采购支出、工程项目等支出必须按相关规定取得税务发票方可报账;

2.丧葬费、慰问金、困难补助及临时性工资等,按支出审批程序,须经村(居)党组织、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报街道审核,附收款人签字捺印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进行报账。若超出规定限额,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内控制度要求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请街道办审核;

3.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村(居)干部绩效奖励以及其他支出。按照拉萨市委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拉党建发〔20242号)文件要求,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集体收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可分配收益未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低分配限额的,在优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提下,可以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可分配收益较多的,年净收益达到10万元以上且有条件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数额各村居严格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比例提取,一般不超过可分配收益的30%。向成员分配收益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在缴纳国家税费、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可按照股份或份额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超过可分配收益的40%。绩效奖励可用于领办创办、参与助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两委班子〔不含已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村(居)干部〕、监督委员会成员、乡村振兴专干、村民小组组长以及致富带头人、村(居)后备干部等各类村级工作力量的奖励激励。绩效奖励资金原则上可按照不高于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10%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增速较上年度大于10%的,可适当加大对领办或创办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力度。个人一次奖励(年内只进行一次奖励)金额不得高于10万元。村干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不得给予奖励。绩效奖励具体落实中要避免搞平均主义、搞大锅饭,要坚持实在、实干、实绩导向。其他收益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可分配收益的20%

(四)大额资金支出需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同时需附资金支出项目合同、会议纪要、拨款相关资料等财务支出所需记账原始凭证资料。发生集体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支出时,须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工作。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已履行审批程序文书、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议事决议书、施工合同、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具体参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应附上开展招投标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审核后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

第十三条采购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购买、承租、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的,应组建采购小组确定。采购小组一般4-5人组成:村党支部(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1-2人。村(居)采购名单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定,名单库人数不少于成员(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采购小组人员应随机产生,且定期调整。

(二)采购合同(协议)签订:0.5万元(含)以上的物资类采购需签订合同(协议),不足0.5万元的物资类采购需提供物资清单;非现场实时交易的服务类采购和资产类采购,应签订合同(协议);现场实时交易的服务类采购和资产类采购,是否签订合同(协议)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村(居)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作为村级采购的供应方,招标方(采购方)、投资方(供货方)、评标方等需执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债权债务管理

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农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确需出借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内控制度资金限额要求,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后,报请街道办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严控新增债务,严禁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等。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举债,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街道办审核。

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人、经手人负责偿还所借债务及其利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入账核算。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追收力度,明确债权清收具体责任人,限定债权清收时间除正常结算形成的债权外,不得新增应收款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对历年形成的债权,每季度或按实际需要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对多次催收无效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主张权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应当进行严格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街道办审批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街道备案。因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十五条财务预决算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提出,经监事会审核修订,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办审核

(二)街道办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结果向成员公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民主决策程序且明确了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可据实审批入账支出,无需再开展四议两公开程序;支出内容、金额轻微调整的,经村居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报街道审核,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财务公开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当将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报表、日常活动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提升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

(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或每季度应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要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由村党组织牵头,组织党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对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等依法依规需要开设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允许开设其他账户;不得开设任何临时存款账户;除贷款用途之外,原则上不得开立其他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负责资金核算和账户管理,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和银行支票的管理。支票和财务印鉴应分别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保管。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应当定期核查。出纳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每按时盘点库存现金,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并做好记录,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参照我区印发的《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使用制度、处置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三条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的,进驻交易平台前对流转资产应当进行评估。资产评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报请街道办审核,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要的,要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倡流转期限

一般为3-10年,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街道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金额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建立资产定期盘点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终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成立资产清查盘点小组自行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后形成资产清查盘点结果进行核对,并形成清查盘点报告和处理建议,经村居党组织、理事会审批后,报街道备案。

第五章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权证类别、权汇号码及所有权利人和使用权利人等。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清理一次资源的出租、发包情况,并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款、租金和转让金金额清收入账。

第二十九条资源的承包、租赁等流转交易行为,要严格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街道审核备案。同时,必须公开在拉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进场交易,严禁绕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场外交易、暗箱操作。

第三十条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在交易公示期满后签订经济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为模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街道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将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一)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十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欠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十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十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十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十七)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十八)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十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罢免的建议。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街道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村居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报区级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三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三十六办法由城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新颁布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以上级部门发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2

名词解释

1.“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需履行职能为:

(1)发包农村土地;

(2)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3)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4)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5)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6)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7)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8)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9)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10)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11)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12)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的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1)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2)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3)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5)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6)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7)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8)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9)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10)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11)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12)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13)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拉萨市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十项制度》第一项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范畴为:

(1)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2)大额资产采购、出租、处置、拍卖,大额工程项目建设等大额财务收支事项;

(3)农用地、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流转经营方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4)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等重大工程项目;

(5)利用集体资产资源对外重大投资、兴办集体企业等相关事宜;

(6)重大事项的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等;

(7)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含绩效、奖金、补助等);

(8)设立全资持有、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能够控制的企业及其重大经济事项;

(9)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10)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计提公积公益金用于村(居)民委员会支出公益事项;

(11)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宜。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机制进行民主分配。

(1)制定初步方案。由村社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在核实年度收入、开支的基础上,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议制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将收益分配方案张贴公示,并印发给成员代表征求意见,同时抄送街道办初审。

(2)集体商议表决。对征求意见后的分配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召开村(居)两委班子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完善和表决。

(3)党员大会审议。将分配方案提交党员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充分发挥广大党员联系群众、宣传群众、动员群众作用,深入做好分配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4)村民大会决议。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

(5)决议公开。表决通过后的方案在村(居)活动场所、三务公开栏等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成员分配。

(6)实施结果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如实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向街道报备。

6.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加上上年年初未分配收益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