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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6日
拉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7部委《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02号)、《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藏民发〔2016〕119号)和《拉萨市关于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拉政发〔2011〕30号),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和帮助其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救助机制,整合救助资源,完善救助网络,改进救助方式,提高救助能力,确保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目标任务
减少城市、社区、旅游景点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消除未成年人流浪现象,构筑起“及时发现、有效救助、妥善安置”的新型救助管理模式;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区域协作、社会参与、管理服务规范的救助管理机制;形成以市、县(区)救助管理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社区救助点为依托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救助、分类施救。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切实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对精神病人和急危重病人等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先救治后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积极施救。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各级政府在救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工作机制,推动部门协作,发挥乡镇、社区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动员社会热心人士提供救助信息、物资援助和智力支持,开展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救助服务。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建立救助服务网络,消除救助管理盲区,形成全时空、广覆盖、网格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四)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坚持关口前移,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对流浪乞讨现象的预防和治理。加大部门协调,运用多种方式,强化家庭、学校、社区、村委会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就业扶持等政策,从源头上遏制流浪乞讨现象。
四、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7部委《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制定有关救助措施和管理制度,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推动部门协作,通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自治区民政厅加大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进完善全区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指导救助管理机构与公安、卫生、综合联动执法支队等部门做好街面巡查和流浪乞讨急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和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妥善安置、法律援助等工作;指导各县(区)、乡镇(街道)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政策。
(二)市政府督查部门。督查督办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建立完善督查通报工作机制;负责协调自治区政府督查部门督查督办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督查通报工作机制。
(三)政法综治部门。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增多,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县(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负责协调自治区政法委综治部门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增多,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建立完善通报工作机制。
(四)公安部门。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拉萨“护城河”各检查执勤工作范围,与拉萨市救助管理站保持信息对接,随时更新长期流浪乞讨人员名单,在拉萨火车站及其它检查站点核查身份信息,从源头上堵住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拉萨的各条通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防范、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处置影响治安秩序的各类问题;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和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等流浪乞讨人员;按规定为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利用数字化监控系统,为民政、卫生部门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发挥全市便民警务站的重要作用,接到群众报警电话或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引导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急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直接送到定点医院救治。
(五)卫生部门。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防控、卫生防疫、救治康复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残疾病人的救治工作;医疗机构接到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的急救电话后,应及时安排医护人员出诊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费用结算和移交工作;流浪乞讨病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协调医院、公安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六)综合联动执法部门。依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制止;利用城市管理信息监控平台,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执行公务中对坐卧街头、强讨恶要的进行制止或劝导,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在车站、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
(七)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建设。
(八)财政部门。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九)教育部门。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的流浪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纳入本部门工作范畴,指导有关学校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搞好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教育矫治工作,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教师、心理咨询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工作;资助家庭困难的流浪未成年人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十)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人社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且有就业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公益性岗位进行重点帮扶。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协助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购买返乡公路、铁路客运车票和进出站等方面提供便利。因特殊情况,救助管理机构对购买的车票进行退票时,工作人员应持当地民政部门介绍信到购票窗口办理退票,退票时不收取退票费。非救助管理机构人员对“政府救助、禁止倒卖”字样车票进行退票时,不予办理退票。
(十三)旅游部门、各寺庙管委会(管理处)。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履行告知、引导、护送等职责,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急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直接送到定点医院救治。
(十四)共青团组织。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希望工程”总体规划;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教育矫治和结对帮扶活动。
(十五)妇联组织。帮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十六)残联组织。帮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救助工作,开展康复、教育和就业培训援助,将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纳入扶残助学等项目。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县(区)二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制定并落实协调联络、工作例会、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每年年底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作为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流浪乞讨现象严重、流出量大的县(区),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完善救助网络。全市要进一步加大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建设,配备专职人员、救助专用车、工作电脑、指纹识别仪、电子监控、电视、图书等设备设施。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救助管理工作办公室,乡镇(街道)要设立救助服务点,并配备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社区要建立救助咨询引导员,依托综治员队伍设立救助联络员。公安交警、巡警和综合联动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充当救助引导和护送员。在全市建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四级联动的救助工作网络,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三)动员社会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主动救助、保护性救助、人性化救助等理念和做法,宣传救助法规政策、救助途径渠道和程序规范,以及救助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事迹,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社会知晓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要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以及开展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救助服务提供各种便利,引导企事业等单位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提供资金、物品、设施设备和智力支持。
(四)强化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强基础、惠民生”驻村工作队、“四业工程”(以业育人、以业管人、以业富人、以业安人)和联户平安、联户增收的“双联户”政策的积极重要作用,将流浪乞讨人员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建立早日脱贫致富的长效机制。市、县(区)和乡镇(街道)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对外出流浪乞讨返乡人员的教育、救助和安置,对因贫困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孤儿保障范围,落实入学、医疗、就业、扶贫开发等优惠政策,对已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内的人员,若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一律取缔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要指导和帮助返乡的流浪乞讨成年人参加培训,掌握技能,输出务工。对长期外出讨要的家庭,乡镇(街道)要制定救助计划,村(社区)干部要结对进行帮扶,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提前预防干预,杜绝重复流浪乞讨。共青团、妇联、学校和基层组织要合力办好“家长”学校,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指导。村(社区)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拓宽安置渠道。原则上,属于本籍的流浪乞讨人员,对查找到原籍、亲属或监护人的,由发现地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及时护送返乡并妥善安置;对救助期内查无住址和监护人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协调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属于外籍流浪乞讨人员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户口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者护送至户口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部门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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