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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拉萨市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救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16 17:49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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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拉萨市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救助办法》的通知 

拉委办发〔2021〕53号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办法》已经九届市委第135次常 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 共 拉 萨 市 委 办 公 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拉萨市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多层次 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提高人民 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 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4〕 90号)、西藏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藏 党办发〔2021〕31号)精神,结合拉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 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 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 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查询授权书》《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批表》等。同时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 

(一)户口簿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 单位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四)残疾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须出具三甲医院诊断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第五条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长 期在城镇生活的农牧民,可以申请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其享受 的农村集体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 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包括因上学将户口 迁往异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父母双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的未成年人 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因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与兄、姐(弟、妹)共同生 活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弟、妹(兄、姐);

(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 人员;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救助的受理、调查、审核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保 边缘家庭审批救助工作;市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城镇低保边缘 家庭救助工作。

第八条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100%入户核对,次 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动 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及时纳入保 障范围。防止出现“漏报、错报”等现象,确保精准识别,精准认定。 

第三章 救助内容 

第九条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享受下列生活救助保障: 

(一)给予10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

(二)启动物价补贴时按照城镇低保对象物价联动补贴标准的 80%给予物价联动补贴; 以上所需资金市、县(区)按比例分级承担。

第十条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享受下列医疗救助保障: 

(一)对参保缴费实行定额资助,由医疗救助资金代缴; 

(二)在市、县(区)级定点医院就诊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 的服务模式,免交押金;由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县(区)医 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结算,开通生命“绿色通道” ;

以上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三)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患有宫颈癌或乳腺癌的妇女,每位患 者可获得一次性救助金1万元。 以上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 

 (四)每年10月1日前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向相关部门提供核 准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信息,市医保部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 障信息系统中标识身份,人员信息每年变更一次,按规定享受定额 资助政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享受“基本医保+大 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服 务。区外就医的手工、零星医疗费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 费用“一站式”结算。

第十一条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享受下列教育救助保障:

 (一)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 每学年 按 高 校 实 际 收 取 费 用 的 80% 给 予 资 助,并 补 助 生 活 费 2400元;

 (二)每学年报销一次在校大中专学生就读期间往返学校的交 通费(乘坐交通工具按照火车硬座或客车标准执行)。

以上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享受下列就业救助保障: 

(一)求职补贴。在企业就业一年及以上的,凭与企业签订的 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 当年自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时长为一个月;

(二)社保补贴。企业对吸纳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并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连续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 规定申请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比例为第一年100%、 第二年50%、第三年30%。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后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 仍由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享受扶持政策劳动力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 缴费之和计算;

 (三)培训就业奖励。企业吸纳经培训合格后的城镇低保边缘 家庭成员,就业满一年及以上的,凭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 证书)、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签订1年及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可申请每人一次性500元的企业就业吸纳奖励资金;鼓励企业对 招用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在企业 就业满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 同、社会保险凭证,可申领相应工种的培 训 补 贴 和 每 人 一 次 性 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

(四)服务机构补贴。培训机构通过培训后将取得相应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推荐至企业 就业满一年及以上的,凭培训资料、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签订1年 及以上),在落实培训机构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人可申请一次性 500元的就业推荐补贴;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 介绍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到企业就业满1年及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凭劳动合同(签订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凭证,每 人可申领一次性1000元的职介补贴;

 (五)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劳动能力的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一人就近就便稳定就业。 以上所需资金,尼木县、林周县、当雄县按市县(区)6:4比例 承担;墨竹工卡县、曲水县、堆龙德庆区、城关区、达孜区、西藏文创 园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拉萨经开区、柳梧新区全额自行承 担;在现行体制下,空港新区承担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享受下列救助保障: 实现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残 疾人机构托养和康养服务;落实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全面加大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推荐、自主创业 扶持力度。

第十四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政策,应当统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给予优先保障 和倾斜照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 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将其列入诚信评价体系。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 险、不动产登记、市场管理注册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辆管理等 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 予 以 信 息 共 享 并 全 程 配合。 

第十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季度与县(区)职能部门共 享在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名单,职能部门按名单实施相关救 助工作。特殊个案可通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广电、民政、卫健、教育、住 建、人社、医保、残联、工会、妇联、司法等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城镇低 保边缘家庭社会救助政策,并及时公开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遵循依法、公开、适度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 个人有权对履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救助工 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被投诉机关或单位应当及 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低保边缘家庭救 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次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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