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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县(区)消防监督职责和灭火抢险救援责任区划分的通知

时间:2007-09-12 16:50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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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

2005年以来,拉萨市各县(区)消防大队的陆续组建。在消防大队组建之初,各大队仅有两名干部,没有营房,没有消防车辆,制约了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各县(区)消防大队(城关区和堆龙德庆县除外)无法完成《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以"灭火救援"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2007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发改委投入资金开始全面动工建设大队营房,目前各县消防大队营房主体工程已基本竣工,各县政府也加大了消防经费投入,为各县消防大队购进了消防车辆等装备。为解决拉萨消防部队警力缺乏的实际困难,2007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在曲水县召开消防工作现场会议,要求各县组建合同制消防队并担任各县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和社会救助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各县(区)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拉萨市各县(区)消防工作实际,现对各县(区)消防监督职责和灭火抢险救援责任区进行明确,并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监督职责

1、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区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区)消防大队负责本县管辖区域内的各项消防监督工作;

2、负责本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对辖区其他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3、负责重大火险隐患确立、整改和消案工作;

4、对责任区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展览展销活动、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5、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指导本责任区内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并负责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指导培训工作及年终考核工作;

7、各县(区)消防大队负责本责任区内一般火灾(不含人员死亡)的原因调查、财产核定、责任认定、火灾信息录入、火灾档案建立等;[死亡人数一人以上(含本数)和重大火灾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各县消防大队协助];

8、负责本责任区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单体建筑和非易燃易爆场所的建筑审核和验收;(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和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审核和验收,报支队复核)

9、依法查处使用假冒伪劣及不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10、对本责任区内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1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消防行政处罚并报支队备案;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13、其他职责权限内的行政审批,由各县采用支队消防行政审批软件进行登记受理(按照各县大队文号受理)。

二、灭火抢险救援责任区划分

灭火抢险救援责任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消防大队负责承担本辖区内的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具体责任区划分为:

1、城关区消防大队责任区

东至纳金乡,西至鲁定路,北面至当热路,南至蔡公堂乡。

2、堆龙德庆县消防大队责任区

东至鲁定路,西至卓玛拉康,北至羊八井,南至柳梧区。

3、曲水县消防大队责任区

东至曲水县卓玛拉康,南至曲水县才纳乡,西至曲水县茶巴拉乡,北至曲水县曲水镇。

4、尼木县消防大队责任区

东至尼木县吞巴乡,东北至尼木县续迈乡,西至尼木县卡如乡,南至318国道,北至尼木县麻江乡。

5、当雄县消防大队责任区

东至当雄县乌玛乡,南至当雄县羊八井镇,西边至当雄县格达乡,北至当雄县纳木湖乡。

6、林周县消防大队责任区

东至林周县边林乡西至林周县卡孜乡,南至林周县甘曲镇,北至林周县唐古乡。

7、达孜县消防大队责任区

东至当雄县章多乡,南至当雄县德庆镇,西至当雄县德庆镇桑珠林碧水山庄,北至达孜县唐嘎乡。

8、墨竹工卡县消防大队责任区

东至米拉山口,南至墨竹工卡县扎西岗乡,西至墨竹工卡县甲玛乡,北至墨竹工卡县门巴乡。

三、要求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快各县消防大队119接处警系统建设,务于今年11月6日前全面调试开通各县119接处警系统[各县(区)大队消防独立接处警时间为2007年11月9日零时起];各县大队挑选1名文化较高、口齿伶俐、懂计算机基本操作和汉藏两种语言的合同制消防员担任接警员;

2、当本责任区范围内发生一般火灾、交通事故、群众求助及自然灾害时,辖区消防大队应迅速组织力量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3、当发生较大火灾和较大灾害事故时,在迅速前往处置的同时,应立即向市"119"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并负责及时向增援力量通报事故详细情况,做好增援部队的协同作战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4、在处置各类火灾和其它灾害事故中,应充分立足大队现有消防车辆器材装备,调动本县(区)社会力量,做好事故的前期处置,尤其是初期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努力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5、加强对本县所辖各乡镇的情况熟悉,全面了解各乡(镇)管辖范围、人口及距县城、拉萨市区距离等基本情况,并针对各乡(镇)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灭火救援预案;

6、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为消防大队配备水罐消防车、机动液压泵、液压剪、液压扩张器、液压顶杆、液压剪断器、机动无齿锯、机动链锯等消防器材装备,确保辖区内发生灾害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对于未及时履行相应职责权限的县(区)人民政府,并造成重大人员或财产损失的,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逐级责任倒查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法定代表的责任。

责任编辑:拉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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