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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K3984461X/2020-00022 发文字号: 城政办发 〔2020〕13号 公文种类: 公告 发文机关: 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2-2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城关区人民政府 dldqq.lasa.gov.cn 2020年02月28日 16时01分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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