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30 |
职权名称: | 对技术合同进行认证登记 | 职权编码: | 13CGNMJQTL-7 |
子项: | 无 | ||
行使主体: | 城关区农业农村局 | 咨询电话: | 0891-6403438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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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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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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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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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