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60 |
职权名称: | 伤残等级审核 | 职权编码: | 6XGQMZJQT-13 |
子项: | 无 | ||
行使主体: | 城关区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891-6403263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 第二十四条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认定和评定,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上报。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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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1.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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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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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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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