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 职权编码: | 10CGHBJXK-1 |
子项: | 无 | ||
行使主体: | 城关区生态环境分局 | 咨询电话: | 6403315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款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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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提交的材料,包括建设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委托合同不得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1份;建设单位提交的由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的环评文件电子版1份(光盘);若属审批类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若属备案类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备案表;涉及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项目,由自治区住建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涉及影响文物的项目,自治区文物部门出具的项目对文物设施影响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由省级及以上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出具意见;涉及地质公园的项目,需提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分别印发给建设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环保部门、市监察支队和承担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
5、事后监管责任: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和日常环境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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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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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第一款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第一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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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