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60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10CGHBJCF-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城关区生态环境分局 | 咨询电话: | 0891-6403315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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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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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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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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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