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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时间:2018-07-13 16:55   来源:城关区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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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时所需材料。材料包括:(1)个人申请书、户口簿、以及有关证件(居民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低收入家庭证明);(2)相关救助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3)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本人,并当场一次性告知本人。                                             

2.审查责任:审查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材料、表册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城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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