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6 11:34 | 来源:区环保局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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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推动环评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和《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
基本要求
(一)环评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二)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环评机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要求,在资质范围内规范承接环评业务,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严禁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严禁任何个人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接环评业务。
(三)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环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在技术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召开的技术评估会上,须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汇报。
(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把关,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八)在我市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应在每年1月20前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1)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化管理评分表》(附件2)。存在以下行为的年度考核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不接受检查、考核的,或在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业绩上报不及时、存在虚报、瞒报的;
3、出现超资质证书范围开展业务、借证和挂靠行为的;
4、出现非环评工程师主持项目、环评工程师超登记类别主持项目的;
5、被生态环境部责令限期整改的。
(九)对环评机构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内容
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由日常考核、管理规范性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三部分内容构成。
(一)日常考核
1、日常考核工作由技术评估机构负责。各环评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藏环办〔2017〕24号)要求,完成环评文件送审工作。
2、技术评估会议上,评审专家按照环评导则及审查要求对环评文件进行评分,环评文件满分为100分,专家评分60分及以上为同意通过,60分以下为不通过。凡有半数以上评审专家不同意通过的,视为该项目环评文件未通过。评估机构根据专家评分结果,减去扣分项后,计算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平均得分:
(1)环评文件首次技术评估得分为原始得分;评估两次通过的,按原始得分50%计;评估三次通过的,按零分计;评估四次通过的,按-50分计,每多一次倒扣50分。
(2)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经专家评估通过的,环评机构应分别在10、7个工作日内提交。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规范和质量要求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始得分50%计分。
3、环评机构全年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平均评估得分为该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分值。评估机构对环评机构环评工作质量日常考核情况认真记录备案,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考核结果。
(二)管理规范性考核
1、市环保局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环评机构进行管理规范性抽查考核。抽查内容主要为考核时段内环评机构在拉萨市组织开展的环评文件、有关档案资料、规范化管理等相关内容。市环保局每年制定抽查考核计划,每2-3年完成对全市环评机构的抽查全覆盖。市环保局根据规范化管理评分标准(附件2)考核环评机构规范化管理得分。
2、环评机构管理规范性考核满分为100分。被抽查到的环评机构管理规范性考核得分以市环保局抽查考核得分计;未列入抽查考核范围的环评机构管理规范性考核得分以自评分计。如市环保局抽查考核得分与环评机构自评得分有较大出入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款,视为在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
(三)服务质量考核
环评机构需提供良好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每个项目完成审批后,环评机构需向市环保局提交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服务的意见反馈表(附件3)。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满分为100分,环评机构考核期内承担的环评业务意见反馈表分数平均后,作为该环评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得分。
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80%、管理规范性考核占10%、服务质量考核占10%,环评机构在考核周期内存在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批评、约谈等情况的,取消当年考核优秀等次资格。
根据日常考核、管理规范性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减去扣分项后,计算出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得分:
1、连续两年排名倒数三名且得分低于60分的,扣5分;
2、被生态环境部通报批评、约谈的扣5分;
3、被自治区环保厅责令限期整改的扣4分,通报批评、约谈的扣3分;
4、被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扣3分,通报批评、约谈的扣2分;
5、被县(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扣2分,通报批评、约谈的扣1分。
考核成绩分优良、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8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70-80分(含70分)为良好等次,60-70分(含6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结果运用
(一)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考核结果的运用根据《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其他
凡参与环评机构考核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附则
(一)本办法由拉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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