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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责任编辑:次白 来源:城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委、办、局,城发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和<西藏自治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技术方案>的通知》(藏自然资〔2020〕63号精神),现就公布实施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藏政函〔2021〕9号)要求,城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拉政发〔2021〕7号)文件执行,即耕地16万元/亩、园地16万元/亩等,具体如下: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经十二届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按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拉政〔2023〕20号)文件精神,现公布城关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具体如下:

一、我区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配套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本标准公布前,已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二、各街道要准确把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可参照相近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如有争议,可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协商认定。

三、为切实加快推动征收工作,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实际所有人所有,采用补偿资金的1%作为签约奖励,并对奖励资金设置上下限及时间期限。设定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5万元,下限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标准,切实发挥“引导督促搬迁、尽快签订协议”的奖励效应。对于时间期限,于测算补偿资金后5日内进行签约的,给予奖励资金的100%,7日内进行签约的给予奖励资金的70%,10日内签约的给予奖励资金的50%,逾期不享受奖励资金。

四、要同步做好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公布实施,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纠纷协处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问题,确保补偿标准顺利执行实施。

五、要严格落实征地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强征收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1.《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拉政〔2023〕20号)

2.拉萨市城关区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