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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的通知

时间:2020-09-04 17:13   来源:城关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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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廓古城管委会,拉鲁湿地管理局,布宫广场管理处,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区属各国有公司:

为适应政治新常态,根据新的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促进城关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各项决策科学、民主,符合城关区具体实际,城关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城关区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了《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十二届城关区人民政府第10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18810

附件: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民主、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区市党委、政府和城关区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政府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按照区市和城关区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突出特色的工作总基调,树牢新理念,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发展,紧紧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团结美丽健康幸福新城关建设,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法治型政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和城关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服从区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坚决拥戴信赖忠诚捍卫习近平总书记这个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一以贯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以贯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一以贯之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

六、始终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保障,坚决维护和自觉接受区市党委、政府和城关区委的全面领导,对区委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毫不迟疑地执行、千方百计地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经区委同意,重大情况及时向拉萨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三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七、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八、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并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长出访、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九、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主持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十、区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十一、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四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按照功能核心区的定位和要求,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健全准入制度,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建设生态宜居城关。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及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加强前期的调查研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关系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涉及相关部门及乡(街道)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等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属地的,应事先征求乡(街道)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二、加强政府协商,探索设立协商事项目录。区政府在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沟通协商,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和基层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经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

二十六、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联动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通过网上发布信息、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四、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扩大监督范围,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部门行政一把手要亲自主管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代理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和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三个体系建设,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带头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中共拉萨市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区党委实施办法精神的办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持续整治“四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着力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自觉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绝不允许搞特权。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规定,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简化机场迎送和接待工作。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

第十章 重要事项决策制度

四十一、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情况、重大改革措施等,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审议,向区政协协商。

四十二、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功能区规划、分区规划、核心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民生改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必要时向区人大报告,向区政协通报。

四十三、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安全隐患、社会治安、信访工作等方面事项,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

四十四、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大政策,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

四十五、涉及使用较大额度财政资金的工作事项,经区财政局或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十六、区政府副区长届中个别任免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时,区长列席会议并就提名任命名单作说明。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任免事项,由区政府会议根据区委常委会议意见形成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时,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列席会议,并由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列席会议就提请任命名单作说明。

区政府有关部门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区委常委会建议研究决定。

有关干部的奖励、处分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或根据区委常委会建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七、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要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专题会议要结合工作调研召开,多在一线召开,多在现场召开。

四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及其部门负责人,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和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

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范围为: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街道办事处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特邀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特邀监察员、区党风廉政监督员、非公企业代表等。

(二)会议主要任务:

1.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2.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

3.讨论和通过向区委常委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4.研究审议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5.讨论和通过由区政府、区政府办或区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6.讨论制定区政府的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7.研究审议部门预算支出单项追加额度在1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使用事项(追加额度在100万以上的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研究审议部门预算调整或动用结余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事项;研究审议财政借款事项。

8.研究审议重要干部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会议议题需先经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委托汇报单位协调),报区长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临时安排议题;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且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区长必须到会,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到会的,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不安排上会。

五十、区长办公会议

(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固定列席单位、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参加会议,以研究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为主要目标。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区长确定召开,也可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决定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2.研究决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3.协调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工作,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会议议题需先经分管区长协调(或委托汇报单位协调),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再临时安排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五十一、专题会议分为区长专题会议和副区长专题会议。

(一)区长专题会议

区长专题会议由区长、与议题相关的副区长组成,由区长主持,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议题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参加会议。会议以协调、组织推进工作为主要目标,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或汇报单位提出,区长审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决定需要区长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需要多位副区长配合共同推进的专项工作;

3.研究审议预算支出单项追加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经费使用事项,研究审议部门预算调整或动用结余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经费使用事项。

根据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

(二)副区长专题会议

由副区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议题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以落实工作为主要目标,议题由副区长、汇报单位提出,副区长审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决定向区政府会议报告及请示事项;

2.研究决定副区长分管领域专项工作;

3.研究决定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工作。

根据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

五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第十二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三、审批公文时,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上级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转发。严格控制升格发文和转发文。

五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事项,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经本部门联系相关法制机构进行初审,报区政府办审查后,按分管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特别重要的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协商的区政府不予受理。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综合性较强的文件外,请示须一事一报。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行文要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语言精练,避免空话套话、穿靴带帽。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区政府办不予办理,或退回重新报送。

五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或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七、上级来的普通函件、业务类通知以及日常工作类请示等公文,原则上按照区领导分工,呈报主管区长阅批,由主管区长决定是否请其他区领导阅知。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市领导批示件以及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公文,原则上呈报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区长阅批。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在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

五十九、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审查,经区政府办主任核转分管区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区长审核后,再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分管区长的,经相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办主任核转分管区长同意后印发。

六十、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公文,经保密审查、公开属性审查后,符合主动公开要求的,可通过城关掌上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区财政资金的请示,区政府办应先报分管区长,并建议由区财政局研提意见。区财政局反馈的书面意见,呈报分管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

六十二、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各部门会签,意见不一致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报分管区长、常务副区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文。

六十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要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区政府各部门对区领导的批示,要及时办理,并随时向区领导反馈落实情况。积极推进OA办公系统的应用,逐步实现区政府公文审批、区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等内容的网上运行。

第十三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四、区政府领导的内事活动,由区政府办统筹安排。区政府领导不得出席未经区政府批准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如需邀请,主办单位须按程序报区政府办统一协调安排,相关单位不得通过请柬、邀请函等形式,直接邀请领导本人。

六十六、区政府领导在区内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员随行,相关部门只安排必要的负责人随行。所到单位不提前布置、不安排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题词题字,不在基层单位用餐。

六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内事活动情况通报制度。上级单位安排来访或检查工作,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区长汇报,并向区政府办通报;上级单位要求报送的材料或拟办活动情况,承办部门要及时办理并经分管区长审定同意后报送。

六十八、外省市代表团的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区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标准、陪同人员等,要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活动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十九、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办统筹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均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办,并会同区政府办拟定活动计划,报区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

七十、涉外接待要按规定程序先行报批,本着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办理,规范接待管理。

七十一、区政府办统一承办区政府领导出访事宜;区政府领导出访,由涉及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办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领导审批。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培训活动。

第十四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七十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或重大工作部署后,区政府领导要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全面落实。

七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高度重视区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及会议、调研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采取强力措施确保政府为民办实事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十四、区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规范督促检查机制,对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对明确要求区效能办负责督办的事项,区效能办要认真督办,并及时反馈督查结果。

七十五、区政府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后及时公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职,抓好绩效任务落实,同时将绩效管理考评中反映出的问题,列入年度工作任务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章 请假报告制度

七十六、会议与活动请假报告制度

严格会议与活动纪律。所有参加人员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或活动,原则上出席人不得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请假未被批准或未经请假而不参加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副区长由本人提前半天向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报告。

(二)各部门行政正职如恰逢上级单位召开会议,由副职领导参加;或会议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参会时,经批准后方可指定其他人员参会。

(三)各部门行政正职因公务出差在外或重病就医不能参加时,经批准后可指定其他人员参加。

七十七、出差(出访)、休假请假报告制度

(一)区长出差(出访)、休假,须提前三天向区委报告,向市委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副区长出差(出访)、休假,本人须事前向区长报告,提前三天向市委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回区后,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

(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出差(出访)、休假,本人须事前向分管区长请示,报区长、区委书记审批,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告区政府办。上述人员回区后,须向分管区长汇报。

第十六章 作风和纪律

七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市党委、政府和城关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行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建设创新型政府、学习型政府。

七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建设廉洁政府。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要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八十、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改进调研的方式方法,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每年深入基层时间不少于45天,撰写不少于1篇调研报告。要遵守相关规定,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新闻报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不得自行安排新闻报道、照相摄像。

八十一、区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八十二、区政府领导和区属单位负责人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十七章 附 则

八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城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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